河北唐山中级法院再一次撤销滦州市法院裁定

2021-08-09 22:54: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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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中级法院再一次撤销滦州市法院裁定

——滦州市法院一年之内就同一个案件做出的行政裁定已经两次被中级法院撤销

 

近日,从河北省唐山市传来消息,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再一次被唐山市人民法院撤销。

202172日制发的(2021)冀行终23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

本院认为,一方面,案涉土地为上诉人汪利之父汪维忠

所承包,汪维忠去世之后,其配偶申凤莲是否应当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并没有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上诉人汪利的诉讼请求为按照2018年征地公告补偿标准对于4.59亩土地进行计算补偿数额,实质是要求4.59亩土地全部按照2018年度的标准给予补偿数额,并不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不当。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0)0223 行初5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今年的2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行终70号《行政裁定书》,曾经撤销了滦州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这已经是第二次。

汪利的案件非常简单,就是两次征地使用的均为同一次批转文件,但是,被告被上诉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居然适用两个不同的标准来给汪利安置补偿。滦州市人民法院却放着明白装糊涂,看到一旦实体审理此案,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必败无疑,才不惜连续两次驳回汪利的起诉。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189日星期一 

(责编:ys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