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小蕾,这位来自山东省济宁市的女孩说,长久以来,自己被一件事压抑到近乎崩溃,身体和精神都处于病态中。希望通过笔者的笔将她的心声呼吁出来——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30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以重婚罪判处小蕾有期徒刑一年。小蕾说,这份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信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现在已经上诉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2)鲁0830刑初221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无罪。
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不能证明构成重婚
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5月份以来,小蕾与陈男在四季花园小区共同居住”。相关证据是证人听他人说的,这个他人更是在2022年6月6日出具了一份《证明》,称“我不知道小蕾的任何事,更没和任何人提起过。”小蕾不明白,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怎能采信这些证人的听来的被本人否定的证言。这些证人仅仅是证明了有邻居见过小蕾和陈男在小区同进同出过,也不能证明二人存在长期、稳定生活的事实,更不能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审判决引用了陈男构成重婚罪的判决。小蕾说,陈男有配偶使其构成重婚罪的关键,而自己无配偶系单身,更不知道陈男有配偶。陈男只是说了与我偶然发生过性关系导致怀孕,没有说我们共同居住生活,更没有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小蕾作为无配偶一方,若要构成重婚罪,须同时满足“明知陈男有配偶和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个条件。从小蕾说辞上看,本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小蕾与陈男同居的事实,陈男供述中称“小蕾知道我的婚姻状态”,并没有明确说小蕾知道陈男有配偶。司法机关特别是一审法院仅凭“小蕾知道我的婚姻状态”一句模棱两可的供述就断定小蕾明知陈男已婚,值得商榷。
案涉重要证据存瑕疵,有违证据认定标准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0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丁某申请证人丁某胜、潘某园、杜某忠、马某实出庭作证,因四位证人均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四位证人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在本院认为部分“对被告丁某主张的原告小蕾与被告丁某丈夫同居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小蕾说,一审法院在这份民事判决中未采信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四位证人的证言,没有认定小蕾与被告丁某丈夫同居的事实。作为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一审法院不应该在对证据有更加严谨要求的刑事判决中采信证人的证言,况且还是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
陈男在本案中除了证人身份还有另一个身份,就是本案的同案犯,与本案有着极其严重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是不是对陈男供述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呢?
本案定罪量刑,未考虑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021年5月24日,被害人丁某出具了一份谅解书,表明不再追究小蕾的责任。后来因为丁某和陈男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没有谈拢,丁某就要求撤回谅解。小蕾说,丁某出具谅解书是完全自愿的,签了就不应该也不能反悔。不知道为什么,一审法院没有对该份谅解书进行认定。
小蕾说,她自始至终没有破坏别人的家庭,更没有想着去重婚,去犯罪。她是被陈男欺骗、出于对他的同情和误信,发生关系并怀孕。没想到被动卷入一场岌岌可危的、失败的婚姻闹剧中……小蕾说自己并不是趾高气昂伤害原配的霸道第三者,反而是一个因一时没处理好感情上的问题,后遭到陈男原配丁某的侮辱伤害、公开谩骂、曝光隐私、丢了工作、丢了脸面……
小蕾是高知女性,素质较高,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在经历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后,现处于无业状态,并且怀有身孕。她父母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每月还需要一些药物来维持生命,二老每月的生活来源全部都是由小蕾负担。
坚信自己无罪,期盼法院公平公正裁判
小蕾说,她坚信自己无罪!所以她自始至终没有认罪认罚,希望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笔者认为,法院应该给予小蕾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即使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