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因打人事件火爆网络,连续多日占据网络热榜,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的热门话题,在余热还未散去之时,河南版的“正义之士”把被告逼上绝路,无处鸣冤的案件出现在大众视野。更是让了解案件的群众对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可望而不可及。
案件背景
通过被告临颍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供的民事起诉书和判决材料了解到,原告张留强诉被告一事属于民间借贷案件。案件中均未就涉案1700万元大额交易核对银行转账明细,却遭到许昌魏都区法院副院长曹晓辉、法官李培和许昌中级法院民四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胡琰峰的枉法裁判,身为法律的专家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胡乱歪曲事实,串通原告将被告逼上绝路。
曹晓辉、李培:利用职权违规判决,偏袒原告
据了解,2017年6月9日曹晓辉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及2018年李培在重审中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中一审法官曹晓辉和重审法官李培不顾被告要求原告出具转款记录的法定要求(被告从成立到原告张留强2015年6月30日退出公司前,未收到原告张留强一笔银行转账),听信原告说是家里存放的现金的谎言,不尊重客观事实,违背一个普通百姓对民间借贷方式的基本认知。
在审判的过程中,被告多次提出原告提供转款记录、银行流水的合理请求,均被法官曹晓辉和重审法官李培拒绝,导致原告张留强1700万元的资金没有一笔转账记录和融资借款证明交款的银行流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官曹晓辉和重审法官李培对1700万元的借款就如此轻易认定为“原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实属利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偏袒原告、枉法裁判。
曹晓辉、李培:暗箱操作,私定利息
由被告提供的材料看到,原告张留强在以房抵债协议中特别注明在协议签署地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事先已预谋的圈套,因为被告公司管辖地为临颍县人民法院。关于立案问题,最高法明确规定随机分配案件,而被告公司的案件魏都区法院立案庭却直接在立案表右下角人为的标明“曹办”。(见附件五)
不仅如此,在原告张留强在诉状中写明“借款约定利息为3分”(事实中还有3分5的利息),而曹晓辉和李培为给原告张留强利滚利的高息披上“合法”的外衣,故意掩盖原告张留强高息获利这一客观事实,利用职务之便,硬生生编造出来一个1.4%和1.5%的利息,审判法官为借贷双方私定利息,还真是天下奇闻,于法无据。(见附件三、附件四)
胡琰锋:“夹带私货”,枉法裁判
魏都区法院曹晓辉枉法裁判临颍金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许昌中级法院民四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胡琰峰审理后,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了(2017)豫10民终2358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时间拖拉了近一年的时间,魏都区法院李培作出了(2017)豫1002民初5946号判决,重审的判决书和一审判决书几乎一样,被告再次提出上诉。
再次上诉后仍由胡琰峰审理,然而这次上诉审理,胡琰峰作为同一个主审法官,审理同一个案子,对重审判决内容和一审判决内容几乎一致的判决,胡琰峰在对此案件仍不调取银行流水,不弄清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了(2018)豫10民终3851号判决,该判却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为由,维持原判。
胡琰锋为何对案件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这里面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对一审和重审相同的事实一改上次裁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而成了“认定事实清楚”?不免让人怀疑,胡琰锋“夹带私货”式判决。
知法懂法违法、丧失职业良知
许昌魏都区法院副院长曹晓辉、法官李培和许昌中级法院民四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胡琰峰,身为法律的专家,顶着正义的帽子,应为群众主持公道,然而却在利益的驱使下,犹如一头恶狼,利用手中职权违反事实,枉法裁判,将被告逼上绝路,妄为国家的培养,群众的信赖。三位法官你们这样做,法律何在?公平何在?司法公正何在?
在此呼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能够关注此案,启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给被告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净化许昌的司法环境,司法环境如何得到群众点赞,群众满意才是硬道理。各种新规定生于偶然,必死于必然,枉法裁判亦然
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律的公正并不代表执法的公正。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在一些地方不被信仰,司法不被信赖的情形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执法者丧失职业良知,泯灭公平正义之心,表现为随意执法,甚至是知法犯法。虽不是普遍现象,但一经发生,势必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损害法律威信。此民间借贷借贷不仅仅是一条鞭子,狠狠地拷打着司法良知,它同时也是一面镜子,照亮了人性,照亮着世间的一切善恶美丑、是是非非。
被告对三位法官们提出几点疑问:
1、胡琰峰法官,你所“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哪些基本事实不清?“认定事实清楚”,哪些事实清楚?
2、原告张留强投入被告多少钱?拿走了多少高息?原告的本金是多少?利息又是多少?利滚利滚了多少?请问各位法官,你们调查清楚了吗?对这些事情进行深入的了解吗?
3、在这些事实没有进行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给与判决,是否串通原告,被原告收买,为了利益而渎职?你们背后是否有保护伞,进而你们竟敢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4、你们的所作所为,已经损害了被告的权益和利益,犹如披着“正义”的恶狼,把被告逼上绝路!
监督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第72批指导案例(2015)民一终第180号已下发,明确指出核对银行流水,
2、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在审理林翠妍、洪仲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所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指出“未调取银行流水的属程序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未调取银行流水查明案情属程序违法”。
来源链接: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uper?_refluxos=&sShare=1&nid=news_9221564843367363084&wfr=&page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