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新闻媒体:
我叫张香梅,女,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柏寺营乡柏西村人,身份证号:13042419*****50543。联系方式:13722398121。现实名举报成安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路峰官报私仇、栽赃陷害我儿子赵海川一事。
一、事情起因:王双秀死亡
2023年12月4日晚21时30分许,成安县柏寺营乡柏寺营西村村民王双秀在柏西村路段(郭长线)王艳强家门市门口死亡。晚21时58分成安县120救护车到达死亡地点,晚23时18分王双秀被120救护车送回家。晚23时30分,死者家属安排人购买寿衣准备为王双秀穿衣办理后事。后有人提起是不是被别人碰伤,遂报警。
二、成安事故科科长路峰故意违反回避制度侦办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成安事故科科长路峰本就是柏寺营乡柏寺营西村人。由于我儿子赵海川担任村支书,导致其家族与我们家有极大的矛盾。而且路峰与死者王双秀系本家亲属关系。理应自行提出回避。可是报警后次日,路峰迫不及待的亲自带领下属多名民警到场调查,明显违反办案规定。成安县事故科所调取的所有证据以及侦办的所有过程均明显存在故意偏向死者。路峰存在违法侦办、伪造痕迹、栽赃陷害的种种迹象(具体内容见后),理应依法彻查。
三、路峰利用职权指使事故科民警违法扣押车辆、违法侦办案件、捏造证据的具体情形。
1、民警徐强违法扣押三轮车,不出具证据保全决定书、不给举报人任何扣押手续,扣押前对三轮车不做任何保护措施,所产生的痕迹鉴定明显系伪造取证所得。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本案中,如需要扣押事故车辆,应当为当事人出具扣押决定书。同时,因事故车辆可能需要痕迹检测,应当与当事人在扣押前拍照对车辆痕迹进行固定,防止后续事故车辆出现剐蹭、人为接触、伪造证据等可能性。而事故民警既未给当事人出具任何手续、又没有对车辆进行痕迹固定,民警直接将三轮车骑走。这一系列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事故科所进行的所有车辆后续检测、鉴定,均是在违反扣押措施基础上实施的有关行为,均是违法的。
2、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贾学斌、民警徐强主观定性,逼迫举报人承认犯罪事实,讯问手段明显违法。
2023年12月6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成安县交警大队贾学斌、徐强和邯郸事故处(自称)的两名民警(其中一名姓宋)到死亡地点查看监控。见到赵海川骑电三轮回家,贾学斌、姓宋民警进入我们家时专门关掉执法记录仪,对赵海川说:这个事就是你的电动三轮车撞的,当时就你一辆车从那过了,然后王双秀就躺下了,不是你来是谁来?
同时,民警将赵海川带到事故科后,在办公室(不是办案区)威胁、逼迫赵海川承认撞伤对方的事实。民警明显是在主观定性,违法办案。
3、非法扣押赵海川26小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2023年12月6日11时,事故科民警将赵海川带到事故科。直到2023年12月7日中午1时,在赵海川妻子强烈要求下,成安县事故科才将人释放。持续扣押时间长达26小时,办案单位明显超期扣押当事人。
4、办案单位未及时对死者尸体是否有外伤痕迹进行检验,程序违法。死亡原因鉴定,无尸体解刨检验记录,12月7号下午让看的尸检报告,且仅有一名法医签名,程序违法。
尸体表面出现外伤有多种可能性。既有可能是生前伤,也有可能是死后伤。对于伤痕形成的原因与时间首先应当予以确定。确定后,再确定是否与肇事车辆有关,是否存在擦痕。办案单位在接警后未进行检验,程序违法。司法鉴定机构,未显示解刨记录、未显示解刨照片,死亡原因鉴定程序违法。
5、事故科调取的视频资料不完整,存在人为剪辑、故意不完整调取的情况。
我们经查看事故科调取天眼监控视频,发现监控视频资料不完整。尤其是赵海川骑行电动三轮车的视频不完整,不能清楚显示赵海川骑行该路段的全过程,更没有赵海川电动三轮车撞倒王双秀的画面。
6、事故科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电动三轮车挡风玻璃上的印痕明显是人为造成。
如第1点中所述,办案单位强行将车辆拉走,没有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拍照。鉴定过程中,更没有让赵海川到该车辆的停放现场进行拍照确认。该车辆上的痕迹是否存在,是何时形成?我们均不清楚。因此,该车辆的痕迹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上述办案民警的种种行为,明显就是路峰利用其事故科科长的权利,指派下属民警,故意伪造证据、不固定案件原始证据,与鉴定机构相互串通,栽赃陷害,完全是违法办案,理应彻查。
四、本案的七大疑惑难解释
1、请求依法查明电动三轮车痕检前的原始照片,查明三轮车被扣押前是否存在衣物痕迹;公安机关出示违法扣押车辆前车辆状况手续。
2、请求调取查看当日事发现场完整全面的监控视频画面,并对监控视频的连续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司法鉴定。请求还原缺失的40余秒关键画面。
3、请求对死者左小腿受伤的形式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死者左小腿伤情属于生前伤还是死后造成。
4、请求依法查明王双秀死亡时所穿衣服及衣服的材质是否能在电动三轮车被扣押前找到痕迹以及两者的材质是否一致吻合
5、请求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进行深入调查,怀疑其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电动三轮车能否导致死者颅脑损伤、以及肺挫伤出血?①案外人故意伤害有无可能造成颅脑损伤。②疾病正常摔跌有无可能造成颅脑损伤。③电动三轮车的车速及外观状况能否造成死者内脏肺挫伤出血。如果造成肺挫伤出血,说明电动三轮车撞击到死者腹部,两者撞击程度较重,死者腹部(肺)是否存在撞击造成的外伤淤青?尸检所检验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的伤害是否与死者外伤伤痕相互吻合。更何况赵海川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死者同向行驶,又如何从后方撞到死者的腹部?这些显然都没有进行查明和检验,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6、请求调取2023年12月4号凌晨2:44-2:53事故科办案人员到路连山家的执法记录仪的画面,因办案人员与死者系自家关系,不排除办人情案、亲情案和选择性执法。
综上,成安县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路峰,在办案过程中,明显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官报私仇、徇私舞弊等行为。为了替其家族谋求非法利益,故意伪造证据、栽赃陷害赵海川。恳请依法追究路峰的法律责任,依法查清王双秀的死亡原因。洗清赵海川遭受的不白之冤,望相关部门予以立案查处!以上案件(没有第一现场,没有证人证言,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有直接连续的监控画面,的情况下直接立案为交通事故。其次在办案过程中,一;有罪推定。二;强力诱导鉴定机构。三;非法提取检材。)综上所述种种迹象,成安县事故科科长路峰明显是办人情案关系案,导致受害人蒙冤入狱,特申请移地办案深查细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