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实名举报枉法裁判的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领导、新闻媒体:
我公司是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539G7G。2024年8月发现公司银行对公账户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无缘查封冻结94万余元。
实名举报人张福岭
经查询,才获悉我公司无端被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4)豫0703执恢 128 号裁定书贸然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是(2023)豫0703 民初 976 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被告其中之一是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在查看(2023)豫0703 民初976号卷宗后,发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2023)豫0703 民初976号卷宗中编号XXHS-201215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乙方(承租方)虽然加盖公章是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签字人是刘文加和王德富。但刘文加和王德富并不是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员工,更没有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根本不能够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此二人不是职务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显而易见该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判决书以此认定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租赁费更是错误的。
编号XXHS-201215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显示乙方(承租方)既然加盖的是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公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应该列为第一被告或者到庭陈述事实。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原告签署租赁合同的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不但没有被列为被告,而且在(2024) 豫0703 执恢 128 号裁定书中,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总共追加283家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甚至连新疆、西藏的分公司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却唯独缺少了合同签订方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这种舍近求远的行为,显然是在故意规避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害怕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知道被起诉后揭穿其故意捏造事实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
经与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联系沟通获悉。被告人之一的陈佰军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其借用了北京中燃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且(2023)豫0703民初 976 号卷宗中打印日期2022年3月26号华盛租赁公司材料租金结算清单承租方签字也是陈佰军,而此结算清单上并没有加盖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公章。这就说明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并未承接案涉工程,也未参与案涉工程任何项目。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租赁设备用于案涉工程,所以编号XXHS-201215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因未实际履行而未生效。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应该列为被告,进而也不应该追加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283家子公司为被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冒然查封冻结我公司银行对公账户的行为更是荒唐至极。
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皓东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和工作证明,加盖的公章不一致,答辩状上加盖的公章备案码是5202216027914,工作证明上加盖的公章无备案码,而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给我公司的分公司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备案码是5202215009470。两个公章的备案码不一致,有伪造公章之嫌。因此,范皓东能否代表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庭审存在疑点,范皓东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和庭审中的质证意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2023)豫0703民初976号案件庭审中所陈述的米晟凯是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派驻的工地项目经理不属实。实际上米晟凯受雇于陈佰军,代表陈佰军管理工地。被告刘后先、熊永厚、刘文加、王继飞的代理人王德富故意捏造事实,想要将该笔债务转移到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合原告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在起诉和执行中故意规避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行为。该诉讼存在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王德富、陈佰军、米晟凯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
调取案涉工程承包方北京中燃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材料中发现。编号XXHS-201215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债权已经在 2021年向破产管理人申报,2023年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又通过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租赁费,同一个债权竟然主张了两次。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在明知已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仍就同一债权提起诉讼,其主观上存在恶意,想要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故意捏造事实并重复主张债权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
(2023)豫0703 民初976号案件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判决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租赁费,并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查封冻结了93万余元。该错误的执行行为导致我公司现在经营困难,已无力维持正常的公司运转,也对当下的营商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并且法院冻结的该笔款项是即将发放的农民工工资,现因公司对公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发放工资款,大量的农民工到我公司办公室进行围堵,导致我公司现已无法正常工作办公。被欠工资的农民工还集体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信访,对当地的和谐社会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现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我公司 被冻结的93 万余元予以解封。严格追究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追究新乡市华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陈佰军、王德富、米晟凯涉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贵州千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