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牡丹江穆棱市市民,我因在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整容出现事故把其告上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2011年3月17日在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是民事165号。2011年4月26日开庭时,我向主审法官栾丽提交两份司法鉴定书,一份是吉林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八级伤残证书和牡丹江市人民医院出具鉴定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关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关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举证责任。所以,红旗医院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我的损害跟红旗医院没有关系,如果没有证据,那就是他们要承担后果。
红旗医院第一分院1、没有营业执照;2、没有卫生许可;3、医生医资质证(医生本身是性病、皮肤病,不能做美容手术);4、营业地点是西安区应归西安区法院判决爱民区法院没有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分院没证就是非法行医。
到2011年12月29日共计开4次庭,红旗医院从没提出重新去做司法鉴定,已开庭后9月零12天,按法律规定应下判决书时效已超限3个月零12天,法院就应下判决书,但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将我的165号案件变更撤诉。在2012年1月6日,重新立案为民事39号案件(据说法院为了完成每年的年底结案率)我从没写过民事39号案件的起诉书和交过诉讼费,我有证据证明不是重新立案,是走过程,法官栾丽,想让医院赢得官司,来个假案件。红旗医院向法院提交证据全是假的,法官栾丽开庭时也没有质证和指证,就当成证据给用了。
2012年2月20日14时开庭时红旗医院作出重新做司法鉴定申请,事情已过23个月,这个申请是不合法和不合理,并且我已经对伤口通过北京市同仁医院治疗了2次,北京市八大处中国整容美容总医院治疗了1次,伤口基本恢复。当时我已经患上了抑郁症,做不了鉴定,我的抑郁症诊断证明已交给法院。
这期间我有新的证据以推翻案件,爱民法院和牡丹江市法院的多次不给我立案。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39号案开庭时,李现平法官和一个书记员两人,我方两人,红旗医院三人,我们同意调解,让我们回家去等,结果45天后判我败诉,请求检察院去调开庭录音录像。
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爱民区法院至今,对我的要求没有任何结果。人民法院人员弄权谋私、枉法裁判,消极懈怠不作为应是最重要因素。上海市高级法院集体徇私枉法、集体嫖娼;深圳、青岛等法院院长与几个女人一床同睡;湖南永州一男子持冲锋枪突袭法院,致法官大人集体遇难的教训是否应值得深思呢?
正义可以迟到,但绝不可以缺失。行政腐败腐蚀的是一滴水,司法腐败腐蚀的是一支河流。惩治司法腐败,势在必行。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绝不应只停留在口头与纸面上,更应落实至行动上。
现在我王树清强烈请求:
一、强烈恳请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领导对此案件给予高度重视,立即提级或督办,速还我公平与正义。
二、强烈恳请上级法院以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不担当、不作为,弄权谋私、执行不廉责任人必须依法追责与严惩。
以上系我王树清本人实名举报,且情况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我王树清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王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