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灵宝市消息:同一份心电图,前边医生告知休息一下就可以回家,时隔半日换个医生告知办理入院。心血管堵塞百分之九十不放支架,患者出现突发状况找不到值班医生。2021年9月14日两份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结果截然相反,一份为患者于2021-09-12-2021年9月14日在我院住院治疗后好转出院!另外一份却是冷冰冰的死亡俩字!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如此荒唐的现象拿什么谁来为患者的生命保驾护航?家属疑惑错过了最佳治疗期导致命丧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谷某该如何保卫自己的生命权?
介绍与诉求:
我叫邓某,住灵宝市阳平镇东营村5组01号,身份证号:41122319730426****.系患者谷某妻子,现在我十分悲愤的心请向各位领导反映丈夫谷某于2021年9月12日入住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一病区治疗中忽然死亡一事、敬请各位领导详查此事,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责令其积极赔偿我方损失。
事实与理由:
我丈夫谷某于2021年9月12日凌晨3点来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看病,医生给做个心电图,说没事、让我们回家,回到家后我丈夫还是感觉不舒服,我和丈夫又于中午11 点钟来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因胸闷需检查进行诊断,门诊检查诊断后,医生直接安排谷某于2021年0月12日上午11:57分入住该医院心血管内科一病区,在一病区又进行各种仪器检查后,医生告知是心血管堵塞,需要与科室主任商量后即行手术,到2021年9月2日下午1:00时,谷红旭入手术室手术,约一个多小时,谷某从手术室出来,谷某从手术室出来时,已苏醒,医生并告知我,心血管已堵百分之九十,先不放支架,七天后再放支架,后谷某转入普通病房:直接输液治疗,住院期间,谷某本人饮食正常,头脑清醒,在2021年9月14日凌最五时连,谷某对我说想去卫生间解大便,我扶起谷某到卫生间解大便,是稀的,谷某解完即回到床上,在床边坐着时,谷某忽然坐不住,倒在病床上,手脚抽搐,口吐白沫,我见状急忙呼叫护士医生,四、五分钟后护士,医生来到病房,即对谷某进行抢救,抢救了一个小时,又经彩超检查,医生告知我谷某的心脏血管已破裂,谷某已不行了,后宣告谷某已死亡,让我通知家里人,处理后事,现谷某被停放在太平间。
据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争议、投诉受理通知单(患方留存根联)显示:
患者姓名:谷某,性别:男,年龄:48,科室:心内一科,住院号:21023111,身份证号:4112231973****5558,电话:136****2528。
你所反映的情况我院已经受理,希望你交一份完整的书面投诉材料,可委托1-3人与医院沟通,也可委托专业律师来院处理,工作咨询电话:2529125(办公室),13700743323.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包括:1.医患双方协商:2.行政调解:3.医调委调解(推荐):4.司法诉讼,希望你选择合法并适合自己的维权途径。
如果患者死亡,家属对死因有异议。你有要求尸检的权利,请在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我院不具备尸体冻存条件:你有复制并封存病例的权利:你有选择处理途径的权利。
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患方保存,一份院方保存。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请患方签字确认并领取患方留存根。投诉人签字:邓某,投诉人与患者关系:夫妻,受理人签字:韩某,落款:医患关系办公室(盖章)年,日期:2021年9月14日,加盖公章为: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官方网站公示医院简介: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是集医疗、急救、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康复于一体的国家三级综合性医院,是涵盖14家医疗卫生单位的灵宝市医疗健康服务集团总医院。医院建筑面积7万余平方米;开放床位1100张;在岗职工1264人,专业技术人员1000余人,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90人,中级职称326人,硕士研究生14人。设置47个临床及医技科室,其中神经内科、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是河南省重点专科,骨科、普通外科、麻醉与围术期医学科、医学影像科是三门峡市级重点专科,心血管内科、新生儿科是灵宝市市级重点专科;2018年通过健康促进医院、PCCM规范化建设国家级评审;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通过河南省卫健委评审。
医院注重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服务水平提质升级。全面启用门诊自助服务,实行一卡通就诊,患者实名制就医,实现自助挂号、缴费、取号,自助打印放射胶片、检验报告及影像报告等服务,建立了区域影像中心、区域心电中心、区域检验中心“三大中心”,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政策落实;已经完成了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五大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心脑血管疾病、重度创伤、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的分级诊疗体系和机制,整合多学科力量,打造我市快速、高效、全覆盖的急危重症医疗救治体系。
医院不断改革创新,实施精细化管理。开展预约诊疗、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实现全年无假日不间断服务;设立志愿者服务站、健康小屋、教授工作站、健康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慢病药房、一站式结算窗口;设立ICU、NICU、康复病房、百级手术间、眩晕诊疗中心、传统中医康复治疗馆;增设自助充电椅、按摩椅,候诊区变服务区;河南省新生儿网络救护分中心、灵宝市急救站、中心供血库以及残联康复中心设在我院;积极开展送医药送健康大型义诊活动及下乡扶贫活动,深受群众好评。
医院积极拓展新业务,引进新技术,购进新设备,先后购置GE512层螺旋CT、飞利浦1.5T核磁共振、移动式C型臂X光机、GE钼靶机、飞利浦血管造影机、GE全身彩超、日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雅培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透景全自动高通量免疫检测系统、全自动尿液分析流水线、西门子数字动态平板胃肠机、德国STORZ腹腔镜、宫腔镜以及奥林巴斯电子胃镜肠镜及超声小探头系统等国内外一流先进医疗设备,为临床治疗提供更准确的诊断依据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医院开展冠状动脉造影及支架植入技术、脑血管造影及支架植入技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术、颅内动脉瘤栓塞技术、颅内动脉瘤夹闭术、主动脉夹层介入治疗、内镜下黏膜剥脱术、立体定向微创引流术治疗脑干出血、神经瘤切除术、三叉神经痛微血管减压术、复杂骶椎肿瘤切除术、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食管裂孔疝手术、胃癌根治术、断肢(指)再植术等新技术、新项目。
医院坚持公益属性,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发热门诊、PCR实验室顺利建成投入运行,努力满足群众核酸检测愿检尽检需要,传染病院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为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医院被原国家卫计委授予“全国病理远程会诊与质控平台、全国远程肿瘤联盟灵宝会诊基地”、“基层医院慢性疾病标准宣贯试验基地”、“腹部心肺复苏应用转化基地”和“卒中中心”。医院与河南省人民医院结为互联智慧医院;与巩义市人民医院结为协同发展合作单位。医院被确定为:河南省肿瘤医院(郑州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难治性癌痛规范化治疗医联体单位;郑大一附院、河南省妇科疑难疾病诊治联盟单位;建立中日友好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第四医院、郑大一附院专科联盟单位;河南省远程会诊中心及第一批河南省远程医学灵宝市中心站。
医院先后获得“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健康县域大会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团队”、“河南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河南省健康单位”、“河南省亮出形象正党风 医德建设争先锋活动先进单位”、“河南省医政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行风建设先进单位”、河南省五一巾帼标兵岗、河南省健康单位(2021年-2023年)、三门峡市医院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行风建设先进单位、药械使用质量管理、药学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帮扶单位、三门峡市青年文明号;外科病房、门诊医技党支部荣获三门峡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医院通过三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
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践行“诚信、和谐、奉献、创新”的医院精神,全力提升服务水平,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创建群众满意医院,不断增强群众的健康获得感,为助力“健康灵宝”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介绍如此冠冕堂皇,医疗乱象属实惨不忍睹,截止发稿时至,时隔数月的医患投诉竟然杳无音讯。医患办的受理告知单一张废纸却显得如此苍白,被相关人员错过最佳治疗期谷某该如何讨回自己生命权?本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