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支持了汪利母子的诉讼请求
——汪利第三次打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滦州市滦州镇居民汪利将滦州市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发给了笔者。
这是一份汪利作为原告胜诉了的判决书。
这是一份汪利作为原告第三次获胜的判决书。
滦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违法法律规定为由,撤销了被告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答复。
其实,这起案件已经很清楚,但是,被告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故意违反行政诉讼法作出和已经撤销的答复相同的答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明知故犯,他们执法犯法,有了法院的判决,居然还不改正。
我们希望。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这次能够作出合法的答复,不要伪造事实,不要错误适用法律。
笔者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汪利一家维权到底。
2022年5月5日星期四于北京
汪利在诉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开庭时的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意见主要存在如下违法之处:
第一,被告的土地是2018年之后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该按照最新的标准,而不是过期的标准,更不是还没有依法征收前的标准。
第二,被告在依法征收原告的土地之后从来没有给原告任何补偿,没有签署任何补偿协议。
第三,被告2020年1月15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证实:原告的土地是2018年才被征收的。
第四,被告所举出的2012年征收原告的土地,没有事实依据,没有依法公告,没有依法给原告足额补偿,签字也不是原告及其家属,原告的父亲已经于2010年去世。
第五,被告应当给原告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根据2018年3月24日滦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安置方案的公告》第六条规定,应当被告1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第六,原告的土地仍然自己在耕种,证明了被告从来没有依法征收原告的土地,被告应当按照现在的价格给原告办理征收补偿。
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汪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